2026-08-03
環保新聞與相關環保法規

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風險評估修正重點解析|企業應如何因應最新法規?



固定污染源健康風險評估新制上路!企業該如何因應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?

資料來源:

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

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方式(11577日修正)

https://oaout.moenv.gov.tw/law/LawContent.aspx?id=GL007651


三大重點

環境部修正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方式,自11577日起生效。

未來固定污染源除了符合排放標準外,更重視污染物對人體健康的風險評估。

高風險製程應提早檢視廢氣收集與空污防制設備,以降低營運及法規風險。


法規修正背景

環境部於11577日修正《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方式》附錄,主要目的在於完善固定污染源健康風險評估機制,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事業單位進行有害空氣污染物評估時的依據。

本次修正依據《空氣污染防制法》第20條第4項辦理,內容涵蓋健康風險評估程序、暴露評估方式、大氣擴散模式及致癌與非致癌風險計算等技術規範。

資料來源:
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
https://oaout.moenv.gov.tw/law/LawContent.aspx?id=GL007651


這次修正有哪些重點?

依據環境部公告,本次修正主要內容包括:

·         健康風險評估程序修正

·         大氣擴散模式計算方式更新

·         人體暴露量評估方式修正

·         致癌及非致癌風險評估方法調整

·         評估參數及附錄內容更新

本次修正並未新增新的排放標準,而是完善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,使評估方式更加一致。

資料來源:
修正附錄
https://oaout.moenv.gov.tw/Law/Download.ashx?FileID=136253&id=GL007651&type=LAW


哪些產業應特別留意?

依固定污染源特性,以下產業較可能涉及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:

·         石化產業

·         化學製造業

·         PCB產業

·         半導體產業

·         金屬表面處理

·         塗裝業

·         印刷業

·         樹脂及塑膠加工

·         橡膠製造業

若涉及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,在新設、變更或許可申請時,都應留意相關健康風險評估要求。

說明: 此段為依固定污染源常見產業類型所作的專業整理,並非公告逐項列舉。


翔睿觀點

本次修正代表空污管理逐漸由「排放濃度管理」進一步朝向「健康風險管理」。

企業未來不僅需要符合法規排放標準,更應從污染物收集效率、防制設備選型、操作維護及製程管理等面向,建立完整的污染控制機制。

對於不同污染物,應依其特性選擇適合的空污防制設備,例如:

·         洗滌塔(Scrubber:適用於酸鹼性及水溶性污染物。

·         活性碳吸附設備:適合低濃度揮發性有機物(VOCs)。

·         RTO蓄熱式焚化設備:適合中高濃度有機廢氣及大量VOC處理。

透過適當的設備規劃與管理,可協助企業提升污染控制效率,並降低法規遵循風險。


常見問題(FAQ

Q1:這次修正是否代表排放標準變嚴?

不是。本次主要修正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方式及附錄內容,並非直接修訂排放濃度標準。

Q2:哪些企業需要注意?

涉及固定污染源且可能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的事業,特別是在新設、變更或許可申請時,應留意健康風險評估相關規定。

Q3:健康風險評估與空污防制設備有什麼關係?

健康風險評估會考量污染物種類、排放特性及可能暴露風險,因此企業應依污染物性質規劃適當的空污防制設備與污染控制措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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