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總會對《空污法》修法提五大疑慮 呼籲審慎評估產業衝擊
對空污法修法提五疑慮 工總憂衝擊產業與經濟發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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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 2026年5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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焦點新聞:工業總會對《空污法》修法提五大疑慮 呼籲審慎評估產業衝擊
【台北訊】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日前舉辦《空氣污染防制法》修法公聽會,全國工業總會副秘書長陳鴻文出席時表示,肯定政府近年在空氣品質改善上的努力與成果。然而,針對本次修法中關於燃煤管制的中央與地方分權、行政原則合理性等議題,工總代表產業界提出「五大具體疑慮」,呼籲政府審慎評估修法可能帶來的衝擊,避免影響產業穩定與國家整體經濟發展。
近十年空污改善成效顯著 產業界持續配合減排
陳鴻文指出,根據環境部與經濟部的報告顯示,近十年來台灣整體空氣品質與空污排放量已大幅改善,呈現穩定下降趨勢。
- 數據實證: 自民國105年起統計全國一般測站空氣品質指標(AQI)數據,AQI大於100(對敏感族群不健康)的比例逐年降低,至民國113年改善幅度已達 68%。
- 共同努力: 這代表政府推動的管制措施與產業界積極配合固定、移動污染源減排的作為,已展現具體成效。工總強調,產業界未來也將持續配合政策,進一步強化污染防制作為。
工總彙整10萬家廠商意見 提出「五大核心疑慮」
工業總會代表全台160個團體公會、約10萬家會員廠商。經彙整各界意見後,針對《空氣污染防制法》第27、28、30條修正草案,提出以下五點核心擔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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疑慮項目 |
草案爭議點 |
產業界營運風險與衝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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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缺乏明確改善標準 |
規定地方政府得要求業者改善排放總量與濃度,但未訂定明確改善條件與標準。 |
全台22縣市管制尺度恐不一,企業將面臨高度不確定的營運風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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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禁止燃料權限過大 |
賦予地方政府公告禁止燃料使用量或訂定更嚴許可之權限,卻未明定禁止條件與具體準則。 |
恐導致公民營電廠及工廠因遭禁而無法營運,影響全國能源與產業穩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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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「必要性」定義模糊 |
展延許可證時,若「認定有削減及加嚴操作必要者」得變更內容,但對必要性未有明確定義。 |
形同空白授權,企業若無法配合,恐面臨無法取得許可證的風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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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認定欠缺客觀標準 |
條文中**「健康風險之虞」的認定欠缺客觀指標**。 |
容易產生主觀判斷,大幅增加行政審查的不確定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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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審查期限過度限縮 |
將展延審查期限限縮為兩個月,並要求產業承擔地方政府未及時完成審查的後果。 |
若因審查延宕導致設備停工,將造成供應鏈中斷,對連續運轉設備更可能產生不可逆的重大損失。 |
呼籲維持現行機制 擴大溝通避免「一國多制」
陳鴻文強調,本次修正草案目前存在兩項核心問題:缺乏明確且一致的標準,以及可能出現一國多制的管制亂象。
工業總會呼籲: 企業永續經營最忌諱「營運不確定性」,一旦修法影響投資意願與穩定營運,將對整體經濟造成長遠傷害。雖然修法原意在於強化地方環境治理,但若條文設計不夠周延,恐使企業陷於高度風險之中。
產業界建議政府應維持現行管理機制,不宜貿然通過修正草案,並應擴大溝通層面、多舉辦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,以求在「環境保護」與「經濟發展」之間取得最佳平衡。
針對本次《空污法》修法爭議與工業總會提出的五大疑慮,翔睿長期深耕於環保法規遵循、產線製程優化與ESG永續轉型領域,從專業第三方顧問與技術應用的角度,提出以下三點核心看法:
一、 法規標準應追求「穩定與一致性」,避免一國多制衝擊供應鏈
我們認為,企業在推動減碳與空污防治時,最需要的是可預測的政策法規環境。草案若賦予地方政府過大的裁量權(如一國多制的審查尺度、模糊的「健康風險之虞」認定),將大幅提高企業的營運環境風險。特別是半導體、傳統製造業等連續運轉設備,一旦因地方審查延宕或標準驟變而被迫停工,其上下游供應鏈的連帶損失將難以估計。因此,我們支持法規應有中央統一且客觀的客觀指標,才能確保產業投資的信心。
二、 空污防制不應只是「末端禁止」,而需搭配「製程改善與源頭減排」
草案中提及地方政府得公告禁止燃料使用量,但貿然採取「一刀切」的禁用手段,恐引發產業缺電與能源不穩定的連鎖反應。
翔睿主張,空污治理應從源頭減排、能源轉換效率提升、以及智慧製程監控著手。
政府在修法加嚴的同時,應給予企業合理的設備改造緩衝期,並透過提供技術升級輔導或補助,引導企業引進高效能防制設備(如 脫硫脫硝系統或高效率洗滌塔活性碳設備等等),以「技術升級」取代「直接停工」,方能達成環境與經濟的雙贏。
三、 縮短審查時程立意良善,但「行政效率與配套措施」須同步到位
對於草案將展延審查期限縮短至兩個月,我們肯定這有助於加速行政流程、推動環境治理。然而,審查期限的縮短不應將風險完全轉嫁給企業承受。若因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人力不足、公文往返延宕,卻要企業承擔停工後果,顯失行政合理性。
翔睿建議,政府應建立「審查進度透明化平台」或「自動展延寬限機制」,在政府未完成審查期間,允許符合現行法規的企業採取「暫准維持營運」的配套,以兼顧環境監督效益與產業營運的連續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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